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郓城县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5民初6279-2号 申请人:原告郓城县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大道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郓城水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鲁1725民初6279-1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予以冻结查封保全,金额为221,900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的存款、车辆及房产的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