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郓城县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6279号
原告郓城县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大道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柏彤(特别授权代理),郓城水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会良(特别授权代理),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郓城县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郓城县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追偿权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县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9元,减半收取2314.5元,案件保全费1630元,共计3944.5元,由原告郓城县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桂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