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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济南兴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兴西田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13953号 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男。委托代理人***,男。被告济南兴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兴西田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东神工宏全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兴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兴西田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东神工宏全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第三人山东神工宏全模具有限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且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出具函件,要求调取本案的案卷材料。本院认为,根据上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及函件,本案可能涉嫌合同诈骗案,应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若经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确属民事纠纷的,再由法院继续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