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3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兴锻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中关村科技产业园上上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823078968。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仰越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昆嘉路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180699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兴锻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仰越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7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兴锻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兴锻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兴锻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10元,减半收取4405元,由上诉人江苏兴锻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