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51民初1870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女,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平悦路288号
负责人:***,镇长
被告:上海崇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利民路42号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人民政府、上海崇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