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人民政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51民初1870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女,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平悦路288号 负责人:***,镇长 被告:上海崇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利民路42号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人民政府、上海崇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