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崇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6350号





原告:***,男,195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仲禧,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崇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士忠。
原告***与被告***、上海崇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陈 洁






书 记 员


郭礼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