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5民初3636号
原告: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0.88元,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倩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