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佑万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319号
申请人: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高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疆天佑万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乾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佑万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0)新0106财保47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佑万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199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天佑万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价值33199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3147.42元,由申请人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雪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