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民辖终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
法定代表人:**,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源县宏昌商砼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新源镇一村/span>
法定代表人:***,新源县宏昌商砼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源县宏昌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5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新源县宏昌商砼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新0104民初5928号之三民事裁定,准许新源县宏昌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裁定准许新源县宏昌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基于诉讼产生的管辖权异议已无审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武一飞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