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震动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震动机械有限公司、营口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964号
申请人:洛阳震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0951K。
法定代表人:李铁山,总经理。
被申请人:营口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80711668R。
法定代表人:许多。
被申请人:营口忠旺炭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MA100A0KXD。
法定代表人:许多。
被申请人:营口忠旺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MA100A305G。
法定代表人:许多。
原告洛阳震动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忠旺铝业有限公司、营口忠旺炭素制品有限公司、营口忠旺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震动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营口忠旺铝业有限公司、营口忠旺炭素制品有限公司、营口忠旺铝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出具编号为68302128020210000007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营口忠旺铝业有限公司、营口忠旺炭素制品有限公司、营口忠旺铝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震动机械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鹏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