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民终4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新乡县七里营农机电器修配部,住所地:**里营镇**里营村**地。
业主:王修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伟涛,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宏达冶金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新乡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韩瑞霞,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琴,河南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县七里营农机电器修配部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宏达冶金振动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县七里营农机电器修配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新乡宏达冶金振动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邢梅霞
审判员 谢田霞
审判员 吕 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韦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