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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通仪表有限公司与长春金宝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执159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大通仪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大通仪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在履行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103执15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怀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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