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03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大通仪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0103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吉0103执1596号、(2020)吉0103执恢8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执行结案。
审判员 赵怀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