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0880号
原告:**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876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辰区**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园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8楼8334室。
法定代表人:来海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梁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辰区**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园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8楼3333室。
法定代表人:来海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3元,由原告**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