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2734号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永清渠东路与117公路交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徐庆禄,执行董事。
被告:**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876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亮,执行董事。
*****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璟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9元,由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霍立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侯宇桐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