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市民催字第233号
申请人重庆前卫克罗姆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单位职员,住重庆市。
申请人重庆前卫克罗姆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3090005325379460、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零伍月壹拾肆日、出票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叁年壹拾壹月壹拾肆日、支付人兴业银行济南泉城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前卫克罗姆表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