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终4674号
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对上诉人巴南区聚丰光学元件加工厂与被上诉人重庆前卫克罗姆表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渝05民终467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渝05民终467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八页第十一行“两套模具的总费用应为13000元”补正为“两套模具的总费用应为1300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