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0790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799号3号楼2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经查,原告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昳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