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0790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799号3号楼2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经查,原告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昳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