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初2739号
原告: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10-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5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巢序、***、***、**。
被告: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负责人:**耘,主任。
第三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破产联合管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诉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第三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
本院认为,因本院现已受理的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决定将该多起案件并入(2023)沪74民初751号原告中国XX有限公司诉被告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沪74民初75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朱 颖 琦
审 判 员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陈 慧 鸣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宪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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