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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华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民辖终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菏泽华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原审被告:***,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原审被告:宁波连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13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东菏泽华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连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5民初1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菏泽华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涉案工程在河北省黄骅市,本案应由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提交起诉状的陈述和在一审中提交的《炉子衬里施工协议书》等证据,证明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涉案工程在河北省黄骅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一审确定案由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山东菏泽华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5民初196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许 平 审 判 员 丁 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