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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山东菏泽华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1721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告:***,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山东菏泽华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宁波连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13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菏泽华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连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