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6847号
原告:宁波连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13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工业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通)重工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宁波连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薇薇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