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6847号之一
原告:宁波连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13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工业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通)重工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宁波连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连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连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薇薇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珏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