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田野现代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湖南田野现代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民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田野现代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苏仙工业集中区仙林大道田野产业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永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禹杰,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永兴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南田野现代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3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田野现代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19日、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田野现代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田野现代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6.23元,减半收取1343.12元,由上诉人**负担1005元,上诉人湖南田野现代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338.1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红兵
审 判 员 陈新德
审 判 员 孟晋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小峰
书 记 员 梁 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