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2民初4239号
原告:湖南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雄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某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