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2民督4号
申请人北京国瑞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嘉禾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申请人北京国瑞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嘉禾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国瑞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支付令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申请,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国瑞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北京嘉禾锦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审 判 员 曹 森
法官助理 曹璐萍
书 记 员 刘姜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