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开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81民初966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告:***,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告:江苏开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丽景花苑3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被告江苏开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