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华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建华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建宇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清申33号 申请人:天津建华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南头。 法定代表人:郑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建宇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马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建华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建宇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出现解散事由但未组成清算组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建宇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被申请人天津建宇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天津建宇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系1995年11月27日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000元。天津建宇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建设项目监理、策划及前期咨询服务。营业期限自199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2008年2月20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但各方股东未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亦未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津建宇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发生解散事由。现被申请人不能自行清算,申请人作为股东请求对申请人强清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天津建华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建宇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 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民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反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