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2民特24号
申请人:天津建华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南头。
法定代表人:郑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晶,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涵,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睿,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更,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建华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睿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建华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西劳人仲裁字(2022)第595-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裁定撤销该裁决书。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被申请人一直未到单位上班且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属于旷工,被申请人的旧伤复发期间没有住院证明,也没有被批准为停工留薪期,所以申请人不应发放任何工资和福利待遇,即便要支付差额工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代缴个人社会保险部分也应予以扣除。
**睿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经审查查明:**睿因防暑降温费等事宜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天津建华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睿:一、2021年度防暑降温费672元;二、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140664元;三、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冬季取暖补贴670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370元;四、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15658元;五、2020年至2021年饭费补助5800元;六、至开庭之日拖欠工资福利待遇所产生利息14066.4元;七、至开庭之日拖欠工资福利待遇所产生的25%的经济赔偿金35116元。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睿的请求事项,作出津西劳人仲裁字(2022)第595-1号终局裁决,及津西劳人仲裁字(2022)第595-2号非终局裁决。**睿对津西劳人仲裁字(2022)第595-1号终局裁决及津西劳人仲裁字(2022)第595-2号非终局裁决均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睿因不服津西劳人仲裁字(2022)第595-1号仲裁裁决已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依据上述规定,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天津建华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建华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天津建华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玥
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