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华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建华工程咨询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7460号
原告:***,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建华工程咨询管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中天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晶,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建华工程咨询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要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冠
人民陪审员  冯燕萍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颜维维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