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正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四正建设有限公司、金乡县顺利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民辖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四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N12JM5U,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火炬路175号盛泰广场G座1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乡县顺利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FCU0M3U,住所地金乡县金珠路南侧金济河滨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东四正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乡县顺利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23)鲁0828民初21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山东四正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被告山东四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济宁市任城区火炬路175号盛泰广场G座16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任城区人民法院属于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外墙真石漆施工承包合同》为劳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山东四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山东四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济宁市任城区,任城区人民法院属于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金乡县顺利劳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外墙真石漆施工承包合同》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征,一审法院确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案涉工程位于金乡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