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财保143号
申请人:济宁市天翼建筑安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凌云小区(唯一方便食品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480413XN。
法定代表人:刘家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才喜,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四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火炬路175号盛泰广场G座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N12JM5U。
法定代表人:李利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任夫全,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申请人济宁市天翼建筑安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四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15万元。申请人济宁市天翼建筑安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天翼建筑安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四正建设有限公司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樱花支行8150××××1351账户的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不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济宁市天翼建筑安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红旭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素焕
书 记 员 李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