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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百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20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百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再审申请人新疆百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8民终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百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祁  万  杰 审 判 员 韩  雅  婷 审 判 员 闫  乔  乔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那**·库拉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