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20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百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再审申请人新疆百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8民终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百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祁 万 杰
审 判 员 韩 雅 婷
审 判 员 闫 乔 乔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那**·库拉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