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市佳华空调设备厂、新疆耀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2276号
原告:靖江市佳华空调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季市镇季新村三元桥埭38号。
经营者:郑灿美,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拥拥,新疆金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耀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六工镇十三户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林睿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六工镇十三户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王亚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新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A座1410室。
法定代表人:鲁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润泰青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青湖经济开发区南区亚欧汽车城1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曹鹏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靖江市佳华空调设备厂诉被告新疆耀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林睿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新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润泰青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靖江市佳华空调设备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靖江市佳华空调设备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