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422执196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某某,宁夏顺悦(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麻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宁夏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4)宁0422民初23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西吉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7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宁夏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64433.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限期履行工程款3064433.48元、执行费33044元,合计3097477.48元。因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在本院涉案较多,且执行标的大,其账户资金不足,为了不影响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正常工作和业务开展,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依法划拨其账户存款1000万元予以分配,并给本案分配1300000元。同月14日,本院通过法银直联向申请执行人宁夏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案款1300000元;本案尚有案款1764433.48元、执行费33044元,合计1797477.48元未执行到位。2024年10月1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宁夏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宁夏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宁夏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422执19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