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甲(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4民初26779号 原告:某甲(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申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某甲(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某甲(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