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4民初26779号
原告:某甲(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申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某甲(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某甲(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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