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阳晨光”)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一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民终6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内容第一项:贵州一建向合阳晨光支付款项合计200000元,该200000元包括赔偿款170000元及本案一审判决确定的贵州一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0000元;第二项:上述200000元款项从贵州一建与合阳晨光、陕西华尔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标的中扣减,贵州一建不再另行额外以任何方式向合阳晨光支付上述款项。
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2025年8月7日贵州一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900元。
现本案所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5执27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8月7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