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桂1202执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6月17日出生,住址:广西北流市沙垌镇,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白族,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桂1202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4)桂1202执65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返还农民工保证金800000元;(2)向***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4215245元及资金占用费[以本金4215245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付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3)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47886元,申请执行费5271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裁定:一、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河池市退役军人医院交纳康复疗养和爱心护理综合楼的合同履约保证金4215245元到本院账户;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河池市退役军人医院享有的未支付工程款550532元到本院账户;三、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纳康复疗养和爱心护理综合楼工程项目农民工履约保证金800000元到本院账户。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已送达给河池市退役军人医院、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但因上述款项尚未满足扣划条件,暂不能执行到位。此外,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存款账户多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保证金账户,不能进行冻结扣划,其他银行账户已被多个法院冻结,本案在轮候冻结的序列内,目前暂不能进行扣划。另,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土地、车辆、工商等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