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7739号
原告:***,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杨某,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贵州某某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杨某、贵州某某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