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223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纳慕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富强街66号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南路100号亚太中心20层1号、21层1号、22层1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纳慕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账户: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河滨支行,账号:520014236000********,以83,709.00元为限;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华支行,账号:510018708360********,以50,000.00元为限。申请人四川纳慕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编号为2995101041320250001544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纳慕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以下账户: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河滨支行,账号:520014236000********,以83,709.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华支行,账号:510018708360********,以5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89.00元,由四川纳慕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