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223财保3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茂县阳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茂县凤仪镇宗渠村桥面沟组98号。
法定代理人:***,男,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路100号亚太中心20层1号、21层1号、22层1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茂县阳鑫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2025)川3223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茂县羌鑫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茂县凤仪镇兴茂小学寄宿制学校项目应收工程款,金额以256,639.69元为限,期限为一年。因保全时,查询到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已经支付。故申请人茂县阳鑫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茂县阳鑫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茂县羌鑫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茂县凤仪镇兴茂小学寄宿制学校项目应收工程款的保全措施(金额以256,639.69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803.00元(申请人茂县阳鑫商砼有限公司已经预交),免予收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