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323执50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博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温州商城69栋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8N3H85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南路100号亚太中心20层1号、21层1号2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21441451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皖1323民初634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博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3)皖1323民初1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