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1692号
原告:***,男,195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原告***之子)。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