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65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衡水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
负责人:***(曾用名***),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185号。
负责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衡水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1民终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衡水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申请再审称,1.合同约定依法签订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再审申请人衡水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第十六条备案规定:在衡水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依法取得合法执照“备案证书”以此为合法凭证。衡水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以合法执照“备案证书”作为合法凭证。与衡水市供电公司于2005年1月5日签订《业主用电合同》至2016年遵守合同约定共11年无过错。公章与用电及地址没有变,按时交电费无争议。供电公司未通知用电方,私自解除用电合同。2.纠纷焦点是桃城区河西办事处的证明,能否大于国务院法定?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没有依法备案。领取合法执照“备案证书”不是合法组织供电方认为确有错误。2011年6月产生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没有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合法执照备案证书,因没有合法执照备案证书。私刻“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公章。违反刑法构成私刻印章罪。2012年***涉黑围攻多处政府机关因《妨害公务罪》政府命令:公安局、防爆干警逮捕***,因涉漏风***畏罪潜逃。2个业主委员会主任***自2012年畏罪潜逃至今。原裁定恶意遗漏立案时递交的依据《业主大会指导规则》2010年2月7日衡水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依法进行换届。3.《民事诉讼法》规定: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1、衡水市住建局、桃城区住建局、桃城区河西办于2013年9月证明:未给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三个行政机关证明其组织未依法备案领取合法执照。4.衡水市日报社***证明:用居委会介绍信造假刻制: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公章。5.(2015)冀行终字第142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上诉人不但享有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且具有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及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行终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查明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的职责已被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所取代,其行使物业管理活动的资格已终结。再审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的(2015)冀行终字第142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衡水市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针对《说明》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享有依法维护其自身主体身份与资格的权利,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审驳回再审申请人衡水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衡水滨河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