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102民初1434号
原告:***,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原告:***,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原告:赵某,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男,201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系***的母亲。
原告:***,男,2022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系***的母亲。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衡水市桃城区,现住址不详。
被告:某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衡水市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某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律师。
被告:某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负责人:***,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某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某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供电分公司、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某村民委员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7元,由原告***、***、赵某、***、***担负。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