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立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康市汉滨区某某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立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1186号 原告:陕西立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址:安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盛景家园8号楼8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K0TE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汪韬、**,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安康市汉滨区******二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675140044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陕西立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汉滨区**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立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因陕西立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