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5执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谷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39696X,住**京市江宁区空港枢纽经济区博爱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高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电新源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986,住**京市江宁区经济空港工业园华商路以**以南。
法定代表人徐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伏霖,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梦秋,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江苏谷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电新源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苏0115民初9883号民事调解书,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告中电新源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前支付原告货款20万元,原告收到货款后两个工作日内派人前往项目现场处理以下项目里提供的设备,使得这些设备通过维修维护(以业主签署验收单为准),被告于涉案设备通过维修维护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12万元。余款62万元在2017年12月21日前吉林水务项目业主如未作出最终责任认定,由被告于2017年12月22日前支付原告62万元,如在2017年12月21日前吉林水务项目业主作出最终责任认定,此款62万元中电新源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暂不支付,本案诉讼、保全费原告承担12049元,被告承担5000元。上述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逾期,中电新源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江苏谷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电新源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通知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电新源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汇款74万元。同时,提出执行异议,主张申请执行人应先履行合同义务,方能向其主张支付货款。经过协商,被执行人中电新源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支付50万元(已实际支付50万元)。剩余24万元,如吉林水务项目业主不能在5个月内(2018年7月6日前)由权威部门做出由于江苏谷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导致的利率电费的有效报告情况下,中电新源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江苏谷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谷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新源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谷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异议材料、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也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江苏谷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
审判长 尹之荣
审判员 成 林
审判员 陶建荣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熊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