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民初8461号
原告:南京浦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珠江工业园雨合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谭永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鹏,江苏正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帮洪(系该公司员工),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江苏谷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空港枢纽经济区博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高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浦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谷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浦江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谷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浦江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浦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308元,由原告南京浦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厉万丰
书 记 员 傅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