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03民初2265号
原告:厦门亿力天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A601、A602、A603、A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807293。
法定代表人:陈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灵,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仪器仪表产业园**楼A2-4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5697447E。
法定代表人:张振功。
原告厦门亿力天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力天龙公司)与被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亿力天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灵到庭参加诉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力天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退给亿力天龙公司货款28610元。2.**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8年10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5日,亿力天龙公司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公司购买公变检测终端、换相开关等货物,由于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故经与**公司协商于2018年10月退回上述货物。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亿力天龙公司承担3000元,**公司退回已支付货款25610元。此后经亿力天龙公司多次催告,**公司至今未偿还上述款项,故亿力天龙公司提出如上诉请。
**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5日,亿力天龙公司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公司购买公变检测终端、换相开关等货物。2019年6月6日,亿力天龙公司通过与**公司工作人员李文娟微信沟通,通过微信达成《退款协议》,确认亿力天龙公司退回上述货物货款合计28610元,因退回的产品严重损害、配件丢失,无法二次销售,亿力天龙公司承担3000元,**公司承担25610元。此后**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亿力天龙公司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功联系,张振功确认自己已签字,但表示自己不分管经营及财务,要求亿力天龙公司找商务李文娟。
以上事实,有亿力天龙公司提供的《退款协议》、微信记录、通话记录及庭审笔录为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亿力天龙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其证明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司与亿力天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具有约束力。根据**公司与亿力天龙公司员工之间的微信记录及通话记录载明,**公司确认应退还亿力天龙公司货款25610元。亿力天龙公司诉请**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及逾期利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故逾期利息均应自起诉立案受理之日即2020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亿力天龙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厦门亿力天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610元及逾期利息(以25610元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厦门亿力天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厦门亿力天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61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孙 蕾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 庄娟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