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371号之一
原告:厦门亿力天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集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807293。
法定代表人:康友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灵,公司职员。
被告:四川艺佰顺元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万寿村****附**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P4CTXJ。
法定代表人:侯晓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亿力天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艺佰顺元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2021年2月24日,原告厦门亿力天龙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亿力天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亿力天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亿力天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燕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魏群灵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